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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專利加貼自己商標,就不構成侵權?

日期:2018-09-18 / 人氣: / 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未經原告即專利權人的許可,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于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因被告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所受到的損失,也不能證明被告所獲得的利潤,被告的證據也不能證實其實際的銷售量,本院根據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被告的規模、被告銷售的時間、地域范圍、侵權行為的性質、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為30萬元。

關于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原告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本案一審主審法官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雒強

我國專利法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來源合法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應系被控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銷售者,而不適用于生產者。本案被告通過網絡訂購被控侵權產品并加貼被告的商標,同時在合格證上標注產品規格、面料及被告的住所地及熱線電話。被告通過以上信息將其提供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從購銷合同的約定及被控侵權產品顯示的信息來看,足以認定被告與A公司之間是一種加工定做關系,被告系該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因此,被告的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作者:南小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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